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机遇,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供销总社制定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措施如下。
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
2.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3.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粪污处置、检验检疫,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可依法依规使用一般耕地。
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可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等享受农业信贷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及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5.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根据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6.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和台企台胞征信查询应用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为其提高审贷、担保与再担保效率。
7.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
8.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机深松整地和免(少)耕播种的项目地区开展作业,可按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助;依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同等申请补贴。
9.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对其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0.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乡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乡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1.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12.鼓励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等林草生态产业。
13.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投资畜牧水产养殖业、苗种场等,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投资水产品捕捞行业。
14.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同等参与林草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15.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开展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优化升级。
16.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17.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台湾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业设施投入。
18.鼓励台湾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到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19.台湾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可申请接受创业培训,扎根乡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范围。
20.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纳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21.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的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22.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内销市场。